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废止后,招标代理服务如何收费)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废止后,招标代理服务如何收费

2016年1月1日,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废止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2002年10月15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003年9月15日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2011年3月16日印发)等文件。

上述文件的废止,意味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由“政府定价”实现了“市场定价”。毫无疑问,这一改革是一种进步。但在实践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改革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再变得“理性”。有的招标人对重大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招标代理权,不惜压低报价,往往低价中标;低价中标又往往造成服务质量跟不上,影响了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给整个招标代理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招标代理是一种咨询服务。如何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服务,这是招标人首先思考的问题。招标人考虑的问题,其实也正是招标代理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即:一是如何以合适的价格获取招标代理权,二是如何为招标人提供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如果价格过低,则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因此,如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非常关键。

建议对于必须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理性”报价,不能恶性竞争。对于不需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时,可以参照534号文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商谈价格,确定项目合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比如,可以参照534文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的下浮。参照这个标准确定的代理费用,招标人一般都能接受,起码费用的确定有一个参考标准,花钱花得“明明白白”,比“一口价”要好得多。

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废止后,招标代理服务如何收费)

说明: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商谈确定计收比例)

2.参照上述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9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0%= 1 万元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9000-5000)万元×0.20%= 8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8=28.55(万元)

如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商谈后确定,费用参照上述标准下浮40%,则最终收费为:28.55万元 ×(1-40%)=17.13万元。

各位同仁,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您是怎么认为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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