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师案(古代弑师是十恶不赦之罪,其罪当斩!你知道十恶不赦是哪十恶吗?)

11月12日,湖南惊暴“弑师案”——湖南省级重点中学、沅江三中47岁的中学班主任鲍老师在办公室被刺26刀,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鲍老师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行凶者是鲍方所带实验班的学生16岁的罗某杰,罗某杰平时成绩不错,曾经多次在班上考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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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老师

听说老师被学生刺死的消息后,鲍老师曾经的学生们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为人很幽默,上课经常用好搞笑的方式讲知识点。这么好的一个老师不应该这样。”

据该校多位老师介绍,鲍老师的家庭状况并不算好,妻子前些年被查出乳腺癌。在惨剧发生前不久,鲍老师还将“胡杨助学金”给了罗某杰。鲍老师的同事都难以理解,“一个自认为爱的学生,如今却要了他的命,多么无助……”

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文称:“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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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正严明

在古代,“弑师罪”是十恶不赦之一恶。那么,所谓的“十恶不赦”是指哪十恶呢?

“十恶”之罪,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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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犯者均处极刑。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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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

二、谋大逆:“大逆”在秦汉时用来指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放三千里。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

三、谋叛:《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放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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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

四、恶逆:唐以后专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议》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

五、不道:“不道”常和“大逆”连称,隋唐后专门指恶性侵害罪名。指一次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放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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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高悬

六、大不敬:“大不敬”至少从秦朝开始专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盗窃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误在为皇帝抓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为皇帝烹调“御膳”时因失误而触犯“食禁”;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对于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绞为主。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其中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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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

八、不睦:不睦是一组亲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义: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凡是预备谋害的,流放二千里,已伤害的绞,已杀害的,皆斩。

十、内乱:指的是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乱伦行为。与同辈亲属通奸,双方均流放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长幼不分而乱伦者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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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地狱

实际上除了“十恶”以外,还有许多被认为是严重触犯统治秩序的犯罪同样不可赦免。历代发布的大赦令中,一般都列举谋杀以及故意杀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财枉法等不得赦免,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十恶以外的杀人、盗窃官府财物、强盗、窃盗、放火、盗墓、犯奸等罪犯,也是“常赦所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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