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是什么意思 退休金与养老金有什么不同

确实有很多老人感觉很奇怪,办理退休以后,有的老人称待遇为退休金,而有的老人称之为养老金。退休金和养老金究竟有什么区别呢?难道高低不同吗?实际上,国家最初确定这两个定义的时候,确实有所不同。

退休制度的建立。

其实退休制度的建立,最初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不过由于实施范围的限制,工人是没有退休制度的。

1948年底,当时的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明确建立养老制度。这一《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1951年进一步拓展为全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并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实施。劳动部也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当时的养老制度称之为退职养老制度,仅仅是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的工人、职员。

直到1957年和1958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退职养老制度正式分为退休和退职两种情况,当时有关待遇的称呼,我们都称之为“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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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退休待遇,明确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实现了公务员和普通工人待遇的统一。在那个时候全国能够实行统一的工资表,全国第2套工资表一直执行了30年。人们的退休待遇跟退休前的基本工资相挂钩,根据工龄长短发放一定比例,比如从60%~90%,甚至有的人可以提升到100%。

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

1978年国家颁布了国发104号文件,包括《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后来国家还设立了离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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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退休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合新型的企业用工需要,特别是原有的用工养老模式对于国有企业产生了巨大压力。1986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并要求新入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1991年,国家全面推动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允许各地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我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各个地级行政区(一些地方也是以县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设立的,一方面便于摸索经验,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各地的不同,全国难以统一。

从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退休领取的待遇就逐渐改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名称,就应该由“退休金”改为“养老金”了。这样一些原有的退休职工是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并不是简单的直接划转。

《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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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较晚(2014年实施改革的),因此他们称之为退休费的时间也较长。直到2015年,国家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退休待遇的文件还称之为退休费,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就称之为养老金了。

综合来说,如果我们享受的是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就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样就不会有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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