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郭喜林:“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郭喜林:“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作者:郭喜林

  有些犯罪分子在行凶杀人的时候,他们似乎什么都不怕。而且,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仍然很狂妄,并千方百计寻找各种理由,妄想逃避法律严惩。但是,这只能是痴心妄想,白日做梦。被一审法院判死刑了,杀女大学生的主犯洪峤说他患有精神病。鬼才相信呢!

  一审后,主犯提出无罪上诉,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今日,“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洪峤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京报网2022年9月20日)

  由此可见,这几个罪犯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盗窃他人财物,并故意杀人灭口的违法犯罪行为,罪不可赦。他们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只有依法严惩,才能依法为受害者及其家属讨回公道,并国家法律权威。国家法律是惩恶扬善,为受害人伸张正义,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保驾护航的。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并故意密谋致人死亡,那就必须让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编造谎言,并进行狡辩,都是徒劳的。

  洪峤作为故意杀人的主谋,判处其死刑是其死有余辜,罪孽深重,根本不是法官量刑太重,而是他罪有应得。不判处其死刑,就不能为民除害,就不能依法对犯罪分子形成法律震慑,就不能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作为公民,必须遵纪守法,并珍惜他人生命。自己的命是命,难道他人的命就不是命吗?为啥洪峤在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之后,他说他无罪,他说他患有精神疾病?是因为他自己更怕死,他的父母也没有本事为自己的儿子在地里种出几亩人头来。所以,他为了活命编造了谎言。但是,精神病患者不是编造谎言就能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得有科学依据。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杀人主犯洪峤的上诉,并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因此,当二审法院宣布判决结果之后,杀人主犯洪峤的表现只能是彻底绝望,并随时表现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万分惊恐。他能马上明白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意味着什么,说明他的大脑思维是很正常的,根本不存在精神疾病患者的特征。

  本案充分说明,人命关天,不管谁肆意践踏法律权威,谋财害命,都是国家法律不能容忍的。自古以来就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多行不义必自毙,谋财害命,践踏法律权威,只能是死路一条。珍惜他人生命,那就是在珍惜自己的生命。法律绝不是让人玩弄的游戏,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既然受害者不能复活,杀人者想复活就一定是白日做梦。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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