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龙生(法庭: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案二审昨开庭)

清远日报讯 记者陈冰斌 昨日下午3时, 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等四项罪名,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案于市中院二审公开审理。去年5月21日,谢龙生一审获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谢龙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认定事实错误,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昨日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由于时间关系,将于今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此前,因谢龙生与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朱应忠联合举报英德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此案备受关注。前年12月19日,郑北泉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受9人共计132.69万元贿赂,并包庇毒贩,最终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此前,市检察院对谢龙生的指控包括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直至昨日开庭时,谢龙生仍认为自己无罪,庭审中声称自己是因举报上级才获刑。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最终认定的数额有误,其余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昨日二审,法庭继续就“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展开调查。

庭审焦点

是否应为“8·27”英德爆炸案负刑事责任?

2012年8月27日上午,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将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用3辆车装载运送到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管辖的矿山133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当第三辆货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平台卸货时,该车车厢内发生爆炸,车辆完全炸毁,抛掷物(汽车碎片等)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500米。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调查显示,当时3辆车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司机、押运员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装卸资格证,也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谢龙生被指控的四项罪名中,玩忽职守罪与单位受贿罪均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被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是指谢龙生在担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期间,一直默许治安大队使用自己的独立审批系统,违规操作。并在治安大队汇报称民爆公司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庭审时,谢龙生表示,案发时自己已离职,正到处上访,举报郑北泉包庇毒贩一事。他坦承清楚民爆物品属于自己分管的治安大队的工作,但民爆物品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自己在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并无审批、监管权,分管职能并不明确,“向我汇报了才会过问,平时就只有在重大节日时才参与检查”。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并不要求玩忽职守的危害结果必须发生在任职期间”,“如果行为人在任职期间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使产生危害结果是在其离职之后,其仍然构成玩忽职守罪”。

此外,此前一审法院强调,正是因为谢龙生没有制止独立审批系统的使用,导致国家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8·27”的炸药就是通过独立审批系统审批的,因此谢龙生的失职与爆炸案有因果关系。

60万元是投资还是受贿?

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集中询问谢龙生受贿60万元及巨额财产来源问题。一审时,公诉机关指出,1993年年初到1997年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名为六十万窿的金矿谋取利益,并收受干股。

根据判决书,干股由矿主罗北生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共计60万元。检察机关指称,2002年2月,罗北生将6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交给谢龙生,到2004年,谢龙生通过其外甥冯石权将60万元取出,用于在湖南投资铅锌矿。

庭审时,谢龙生表示,这笔钱实际上是自己在铁屎坪矿中的投资分红。1999年底或2000年初,两位姐姐共出资现金20万元,与罗北生、罗兴海、廖焯华、邹钊仁等人合资办了铁屎坪矿,经营至2003年左右,自己从中获利约500万元。

昨日庭审质证阶段,证人、六十万窿股东邹钊仁、罗兴海出庭作证。其中,邹钊仁称,1991年,自己在六十万窿时负责管账、分红,包括对股份数的统计,清楚每位股东的情况,他称,六十万窿项目从始至终只增加了一份股份,来自1993年罗阿来(音)的入股,从来没听说谢龙生在六十万窿项目中有股份。同时表示,知道谢龙生在铁屎坪中有股份。

“为什么之前问你是否清楚六十万窿每个股东的股份,你说不清楚?”检察官询问邹钊仁时,询问其为何庭上作证时与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不一致,邹钊仁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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